Article 21

In force

人员密集场所在使用或者营业期间禁止明火作业。

人员密集场所在施工、维修期间动火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规定:

(一)按照单位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经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二)明确动火作业区域,并与其他区域进行有效的防火分隔;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专项预案并组织施工单位提前演练;

(四)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医院、养老院、宾馆等连续营业使用的场所需要动火作业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采取视频监控和人员巡查相结合的监测预警方式,以及更加严格的应急处置措施。鼓励其他场所在施工区域采取视频监控、独立式火灾报警等技术措施,加强消防安全的动态监测和检查巡视。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