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做好农村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地区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和房屋建设等应当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利用河、湖、池塘等天然水源设置消防水源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取水码头、取水口等便于消防车辆和水泵取水的设施,并设置醒目标志;消防水源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配置消防水泵等设备,保障火灾扑救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