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新建住宅区配建停车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鼓励既有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改造。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住宅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配建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区域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空间布局等实际情况建设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建设的,按照便民原则就近设置。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与建筑物进行防火分隔或者保持安全距离;集中充电设施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具备充满自停、过载保护、功率监测、故障报警等功能。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