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报消防救援部门;
(二)根据规定建设和管理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每年对本单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除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定期开展消防业务学习、灭火技能训练和全员灭火疏散演练,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及时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