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修复、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除外。

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修复、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资源管理、河道管理、湖泊保护、防洪、水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水路交通运输、渔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