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到达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组织灾情侦察,开展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疏散营救被困人员,转移保护重要物资,加强现场安全管控。

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通知或者命令后,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地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消防救援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资源保障。

(二)公安部门负责协助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开展消防救援过程中失联人员和伤亡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采取沿途优化交通指示灯,疏导车辆和行人让行等方式,保障救援车辆迅速通行;依法处置阻碍消防救援的违法行为。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化学品事故中毒有关症状和性质的鉴别;组织伤员救护及转运,确认灾害事故中人员伤亡情况;协助涉疫消防救援现场处置;组织医疗专家参与医疗救护工作。

(四)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因灾害事故次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处置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五)气象部门负责提供气象资料,并对灾害事故可能造成的大气化学污染扩散做出分析评估,提出处置建议;对可能因雷电引发的火灾事故进行鉴定。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高精度影像、地图、地形数据、事故现场周边基础设施(道路、水源、居民点)信息,协助制定救援路线和疏散方案。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工作。

(八)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通信,确保消防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九)供水企业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市政供水管网压力保障和事故现场损坏市政供水管网的应急修复,确保消防救援用水。

(十)供电企业负责实施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者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

(十一)供气企业负责切断事故现场燃气气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