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发展规划是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主要阐明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的依据;规划期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在特定领域的细化落实,是以发展规划确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审批或者核准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以及制定相关政策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与发展规划相一致。
专项规划分为重点专项规划和一般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包括同级发展规划确定的专项规划、以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为对象的专项规划,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要求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
区域规划是发展规划在特定区域的细化落实,是以跨行政区域的特定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制定相关政策、编制特定区域内各级各类规划的依据;规划期一般为五年到十年。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