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作为一项重点专项规划。
规划范围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区的规划,以本功能区内特定领域为对象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对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以本功能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对象的,参照适用本条例对区域规划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