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得调整修订经依法批准或者决定的发展规划以及专项规划、区域规划。

存在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修订规划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由规划编制或者拟订部门提出调整修订方案,并进行衔接协调、专家论证以及征求意见;发展规划调整修订方案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调整修订方案由原决定主体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发展规划调整修订后,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应当相应进行调整修订。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