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安居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居房建设情况实施评价考核。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安居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房轮候、分配、代持政府产权、政府产权处置、上市交易、换购等具体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