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于进场施工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或者拆迁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二)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清运工期;

(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调整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调整的内容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