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本市实行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者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装修垃圾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绿地、机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停车场、物流场所和商品交易、展览、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居民自建房以及其他场所,产权人为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