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携带、引进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进入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或者擅自在林木种质资源库、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地内培植、繁殖各类外来林木种质资源、转基因林木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