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8
In force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应当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者查处的;
(二)违反规定收费、处罚的;
(三)殴打、辱骂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置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