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除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以外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禽家畜,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