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进行市容管理。

有条件的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城市容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