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拒绝下达的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任务的;

(二)专业运输瓶装液化气等压缩气体,未采用厢式专用车辆,或者未按规定在车体上喷涂标志的;

(三)客运经营者未按照批准的线路、班次、停靠站点营运,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或者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的;

(四)客运经营者不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节假日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统一调度的。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