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中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摆摊设点、张挂广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设施的,处该设施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种植各类与草原植被无关的植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七项规定,私设围挡、设立园中园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