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重点做好下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一)公安机关应当有效制止和规范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领域的不文明行为;

(二)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倡导文明健康、绿色低碳旅游方式;

(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从业者职业道德和文明素质,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四)民政部门应当推进婚俗改革,引导树立新型婚恋观,抵制高额彩礼、低俗婚闹;推进殡葬改革,倡导绿色祭奠,引导公民不在城市街道、居民区、广场、公园、绿地等场所焚香烧纸;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监管,及时查处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文明诚信经营;

(六)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七)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培育文明乡风,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八)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构开展网络空间生态治理,打击网络谣言、网络暴力,维护文明网络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