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的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良好作业环境和工作秩序,并按照规定采取防尘、降噪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二)加强围挡管理,按照规定和标准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挡,不随意扩大围挡范围、延长围挡时间、长期占用公共空间,保证围挡整洁、字迹清晰;
(三)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标牌,对工程概况、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除抢修、抢险外,午间、夜间不得在居民区、机关、学校、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有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的连续性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连续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证明,通告附近居民,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扰民;
(五)因施工影响行人出行便利和安全的,应当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六)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清洗设施;施工车辆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前,应当采取除泥、冲洗、密闭等保洁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抛、撒、滴、漏;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午间是指12时至14时;夜间一般是指22时至次日6时,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是指19时至次日8时。
Local Regulations · 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