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将民族地区基础设施项目优先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重点倾斜支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民族地区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民族地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资本金,免除自治县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