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加大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师资力量配备,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教育质量。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发展职业教育,加强特色专业建设;支持各地职业院校扩大面向民族地区的招生规模。
省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学校做好少数民族学生的招收、培养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民族地区学生完成学业。
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等部门应当引导发达地区学校到民族地区开展共建帮扶活动,鼓励、推动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校际联网交流。省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民族地区学校开放。
鼓励社会资本在民族地区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