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到岗履职;

(二)未经发包单位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三)利用照片、指纹膜等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实名制考勤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虚假实名制考勤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