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二)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要求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指定单位;

(四)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要求承包单位开工建设;

(五)授意造价咨询单位提高或者降低计价标准编制造价成果文件;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