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

发包单位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之日起二十八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情况复杂,经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