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用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将工人信息在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管理,未经实名登记不得进入现场作业。

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完成实名制信息化登记工作,并对本单位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三年。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人员应当在实名制管理平台进行实名登记。

施工、监理等单位不得利用照片、指纹膜等伪造生物识别信息进行实名制考勤或者使用其他方式制造虚假实名制考勤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