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