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证书或者图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五)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六)选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品牌、生产厂、供应商;

(七)违反合同擅自拖延勘察、设计周期;

(八)扣押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法定执业凭证。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