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