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终身质量责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其负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负责人、项目审核人、项目审定人对其负责审核、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