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报告等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可以组织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后,应当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回答选民的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