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加强同本行政区域内代表的联系,丰富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为代表依法履职、加强学习交流等提供便利和服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和改进各方面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