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转交有关机关、组织。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代表反馈;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代表反馈。
代表参加视察、专题调研活动时,可以向有关机关、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