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可以就下列事项提出议案:

(一)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二)需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有关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中的重大问题;

(四)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