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系统。
城市排水、排污、供水、供气、电力、邮政、通信、交通、广播电视等管线管理者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普查,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管线信息。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实行管线入地,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设置为隐蔽方式,并标识清晰。按照设计施工规范不能入地或者现场不具备入地条件的除外。
废弃的管(杆)线、箱等设施,管理者应当及时清除。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