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经营管理职责:
(一)建立并落实市场经营服务、治安、消防、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消费者纠纷投诉受理、突发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查验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建立经营者档案。对自产自销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管理;
(三)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四)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
(五)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督促经营者使用与其经营事项相适应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并不得收取费用;
(六)依法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经营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七)设置活禽经营区域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分隔设置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实行休市消毒或者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
(八)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九)根据经营面积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及时清理市场内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市场内干净整洁,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垃圾散落;
(十)制止经营者随意摆摊设点、超摊(店)范围经营;
(十一)按照标准安装视频安防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十二)设立消费维权联络站,为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提供便利,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消费者投诉进行调查调解;
(十三)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制止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报告有关部门;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