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论证并同意后,方可设立。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前由开办者自行拆除。

Local Regulations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