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本市城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得设置用于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临时经营场所。因农贸市场歇业或者网点缺失,周边居民确有生活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在周边公共区域或者闲置场地设置食用农产品临时经营场所,并明确设置期限、经营时段、摊位数量、经营种类以及具体责任人。

Local Regulations · 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