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并负责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已办理施工许可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主管范围内公园广场、园林绿化、城市道路养护、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其主管范围内的公路、港口、码头、道路客货运站(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拆除、养护,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与装卸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规定设定散装、流体物料运输车辆在城市道路的通行时间、路线,依法查处或者协助其他部门查处物料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物料堆场、工地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政府储备土地,已办理出让、划拨手续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用地,开矿采石取土及其加工作业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八)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区、工业园区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