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工业生产、物料堆放和装卸运输、公共场所与道路养护、园林绿化、开矿采石取土等活动以及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裸露地面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