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收件人或者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服务方式和确认收到快件方式。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同意,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快递末端服务设施,不得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的地方。收件人或者寄件人要求将快件放置在无人保管地方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告知用户快件遗失或者损毁的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