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诽谤等手段致使村民、候选人不能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用金钱收买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村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涂改、伪造选票或者虚报选票数;

(四)妨害村民选举委员会和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村民对前款所列情形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候选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由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