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各村民小组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投票产生。召开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的,由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参加投票产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由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参加投票产生。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名单中的村民,也可以提名其他村民。每一村民提出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正式候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