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村党组织可以推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人选材料。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推荐或者自荐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并在选举日十五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推荐或者自荐人选材料。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以姓名笔划为序公布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推荐、自荐名单。
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候选人的不列入候选人推荐或者自荐名单。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