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

(二)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二级保护、三级保护古树;

(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三级保护古树。

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应当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就近移植。移植费用和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费用,符合第二款情形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符合第三款情形的,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