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具体的区域实施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可持续改善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具体包括:

(一)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

(二)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三)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四)完整居住社区建设;

(五)城中村改造;

(六)老旧街区、老旧厂区更新改造;

(七)城市功能完善;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九)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

(十)城市道路交通优化;

(十一)城市生态环境修复;

(十二)城市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十三)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十四)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