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等相衔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中应当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和任务,提出更新项目和更新单元(片区)指引。
确定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时,应当优先考虑居住环境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历史风貌整体提升需求强烈以及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产业结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等急需更新的区域。
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