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另行选举时,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当选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再另行选举。
经过第一次选举和另行选举,当选人数仍不足应选名额但已达三人以上的,可以先组成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副主任代理工作,直到选出主任为止;主任和副主任都暂缺的,由得票多的委员代理工作,直到选出主任为止。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