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机关应当进一步研究解决质询案提出的问题,并重新作出答复。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质询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