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和审计评价;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措施;
(三)上一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或者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资金使用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